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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年·醉海东:百龙千狮闹新春,河湟传统社火集中展演******

  中新网青海海东2月2日电 (记者 张添福)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二,青海省海东市举行“百龙千狮闹新春”暨河湟传统社火集中展演。

  威风锣鼓、灯官赐福、舞龙、舞狮、高跷、亭子、秧歌、安召舞、丑角“瓜娃子”……当日,记者在现场看到,青海省海东市六县区选送的社火,尽显当地传统社火的家底和精髓。

图为舞狮。 张添福 摄图为舞狮。 张添福 摄

  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具有地域文化的独特性、历史文化的厚重性、民族文化的融合性、民间文化的多元性、生态文化的立体性。黄河及其支流湟水河流经海东市,该市是河湟文化的发祥地、核心区和承载区。

图为抬轿表演。 张添福 摄图为抬轿表演。 张添福 摄

  “举办‘百龙千狮闹新春’暨河湟传统社火集中展演活动,旨在以社火这一氛围浓厚、特色鲜明,且在河湟谷地独具影响力的春节传统喜庆活动,充分展现独特的河湟历史记忆和文化魅力。”海东市副市长王青沛说。

图为传统社火中的丑角。 张添福 摄图为传统社火中的丑角。 张添福 摄

  本次展演,该市六县区选送的百龙、千狮表演,自是主角。按当地传统,春节期间舞龙、舞狮,以求得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图为传统社火中的丑角。 张添福 摄图为传统社火中的丑角。 张添福 摄

  来自海东市乐都区高约一层楼的高跷和亭子(也称高台、铁芯子)表演,堪称“高空艺术奇葩”,令人叫绝,其尽显河湟传统社火的高空技艺之最、传统艺术之美。

图为传统社火表演。 张添福 摄图为传统社火表演。 张添福 摄

  所谓亭子,其下有台板支撑,台板上是特制的两三米高的细长木杆或铁杆,将装扮传统戏剧人物的孩童,绑在以刺绣、剪纸等伪饰的高台上,形成高、悬、妙、奇特点,来讲述传统戏剧故事。

  其中,来自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老鸦社火总队的亭子,因刺绣、剪纸等艳丽、精致而著称。

图为传统社火中的高跷。 张添福 摄图为传统社火中的高跷。 张添福 摄

  “我们每架亭子中,演员都是三四岁的小孩。将他们绑在亭子上,扮上相应角色,演绎传统历史典故、展现传统人物。”老鸦社火总队亭子组的负责人余长元说。

图为传统社火中的亭子。 张添福 摄图为传统社火中的亭子。 张添福 摄

  来自当地的吴睿涵今年4岁,第一次参加亭子表演。吴睿涵的母亲在亭子下面尽心呵护,“过年了,我们也想让孩子体验一下这项传统文化项目。”

  据悉,本次展演系“青海年·醉海东”系列活动的组成部分。王青沛表示,当地春节期间举办的“青海年·醉海东”系列活动,将进一步增强河湟文化生命力、传播力、影响力,让新时代河湟文化焕发新机。(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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